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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不续签合同该补偿?!我都错过了什么啊……

睦小野 睦小野
2024-08-31

最近我知道了一个“冷知识”:当合同到期,公司提出不再续签,作为打工人,可以合理合法得到补偿!


事情缘起是这样的:


我以前的一个同事,去年跳槽去了另一家民企设计院,她的合同到期前一个多月,HR抱歉地通知她,公司不再和她续签新合同了,让她知晓情况,早做打算。


整个过程,心怀愤懑的她一面抱怨公司狡诈太会顺势而为,二面为自己今后朝不保夕的生活担忧,三面得到了“高人”指点,拿到了该有的补偿!


公司不续签合同有补偿?!是的,我问了一圈周围的设计师,知道这个知识点的人寥寥无几!因此决定做一期相关内容,给大家普及普及。


以下内容来自@D姐,她在拿到补偿后复盘了事件的全过程,其中某些细节和策略值得每个打工人警觉和防范。分享出来,望各位有备无患




01

再郁闷也要清醒


这年头,环境不好项目少,很多大院都吃紧,民企的日子就更加艰难了。


当HR告诉我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时,说实话心里是非常沮丧的。应该和被裁员的人差不多,都是面临失业。


在和一个做法务工作的朋友聊天时,意外得到了一个“友情提醒”:我理应得到补偿。


可是,公司没有任何人提过这茬,更没有先例。我先和所长聊,也打电话和HR聊,可一提到补偿,大家都闪烁其词,顾左右而言他。

后来我憋不住了,某天中午直接越过这些做不了主的人,去我们大领导的办公室,诚恳地讲了情况。并且不卑不亢地表示,公司的困难我理解,但我们大家都要遵守规则。


谁叫我开悟了呢?既然知道了,该要的必须得要到




02

知晓合法权益

因为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,我研究了白纸黑字的合同,自己上网查了资料,也咨询过那位法务的朋友。最终确认我的情况符合:

劳动合同到期,单位不续签的,需要支付经济补偿。

来看看法条: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
也就是说,除非打工人自己提出不干了,否则只要是公司方面要解约,不管是合同期间的裁员还是合同期后的不续签,都要进行经济补偿!

具体补偿多少呢?简言之,和工作服务年前有关:

工作年限<6个月,补偿半个月工资;

6个月<工作年限<1年,补偿1个月工资;

工作年限>1年,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。

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,那么除了上述补偿金,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,作为重新求职的缓冲。


So,如果没有去了解这些,我们想当然地以为: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等于双方互补相欠相忘于江湖,那么真的就在无知中亲手放弃自己的合法权(qian)益(cai)了。




03

很傻很天真


呵呵,现在一想,我们HR不愧是专业的,我不愧是天真的!

当初在受到暴击后,一脸懵逼的我傻不拉几地脱口而出:“这种情况有N+1赔偿吗?”

HR大姐和颜悦色、轻车熟路地回答:“这种情况不属于裁员,是正常的解除合同。N+1赔偿是针对裁员的。”

听听,滴水不漏,绝口不提不续签也有补偿的情况!

回想起来,看似体恤员工“提前一个多月通知,用以做好准备”的人文关怀,更该是规避“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,除了上述补偿金,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”的专业操作。
嘻嘻,别人辛辛苦苦挖的坑,如果没有一个不落地踩中,怎么对得起职场老实打工人的人设


04

虽迟但到


按照合同期,我在公司服务期为一年,因此要补偿一个月工资。我在办离职时,公司财务并没有完结我的这笔补偿款。承诺的是离职后一个月内,以其他类目给我发放等额的钱。
这是什么操作就不懂了,知道的小伙伴可以补充下。不过好在,公司最终也言而有信地给我发了这笔钱。
犹记得办离职时,HR神情复杂地说,P总最近可能有创新性的想法吧,像这种业务,以前财务和她都没经办过……
其实他们办没办过我不关心,只要把我这一单办好即可。以后如果还有这种情况,希望他们能本着“以人为本”的良心,善待职场老实人
虽迟但到的补偿,让我没对社会和人性完全失去信心。

05

尾声


@D姐的经历绝对不是个例。


多数人包括我自己,不知道这种情况的正确处理方式,多半是因为看过、经历过的离职都是“自己走的”,或者“被自己走的”几乎没打过“公司不续签个副本。


于是,不少精明能干的公司就瞄准了大家这方面知识的空缺,利用信息差,节省了在你身上的最后一点成本。公司轻飘飘地解除合同,员工轻飘飘地离开。

会哭的孩子有糖吃,如果@D姐没有去了解,没有找管事的领导为自己争取,那么这事就风平浪静地结束了,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朋友们啊,对于我们合规合法的各种权益要积极争取,且必须积极争取

最后,感谢@D姐的分享,希望本期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。有话想说的朋友欢迎给我们发消息,小编看到后会火速联系。今天就到这,下期见。




<完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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